Re: 沒有人想畫STAR WARS的同人誌嗎??
看板Comic_Techn (同人誌(陽光沙灘BBS))作者ymf1024. (妳的離去,是我最深的痛!)時間26年前 (1999/07/16 20:35)推噓0(0推 0噓 0→)留言0則, 0人參與討論串11/23 (看更多)
※ 引述《SIEGZION (我不是長尾!你認錯人了!)》之銘言:
: ※ 引述《ymf1024 (妳的離去,是我最深的痛!)》之銘言:
: : 看您的口氣,不知道我是哪裡得罪你了,請見諒!
: 我只是複製你的口氣說.................
原來如此,不過,那是長尾兄太過謙遜了,其實長尾兄本身的功力
著實不俗,為筆者自嘆不如者,何必假託「複製」之名?況且筆者還不
至於這麼目中無人,長尾兄這麼說法,實在太折煞筆者了!
: : 關於適法性的問題,僅管台灣和日本並沒有相關的著作權保護協定,
: : 但是,只要有正式的契約授權文件存在,就在法律的保障範圍之內,
: : 就能得到法律上的保護,因為證據決定一切。
: 看來您並不清楚業界的黑暗面,我也說過為什麼一堆日本人告不贏,因為台灣
: 跟日本"沒有著作權保護協定", 與日本簽約的影音產品只要不是一個月內同步上
: 市,那些簽約形同廢紙,對於盜版物警方只能沒入卻無法起訴盜版者. 業界搞正版
: 的每次打官司都告得很辛苦,因為實際上能告的產品根本沒幾個,現在都是抓到一
: 樣就告,因為這次不告下次不知哪年哪月才有機會.而這些能告的片子老實說都不
: 是什麼大作,因為大作不花大錢根本無法取得同步權力, 業界這些傢伙不是沒錢,
: 但是有錢也不會花......
業界的黑暗面嗎?子非我,安知我知之不多?但筆者實無意與長尾
兄在這一點上做任何的比較,也不想管誰對業界的黑暗面瞭解得比較多
,筆者只是純粹希望這些玩同人誌的朋友們,多少能夠對著作權法有一
些基本的認識,進而避免在玩同人誌的時候,因為一時的不慎,而以身
試法,這樣的用心,莫非是錯的嗎?
況且,長尾兄所舉的這些個例子,畢竟是屬於業界內爾虞我詐的商
業競爭行為,拿來類比到同人誌的身上,也許並不是那麼地恰當吧?長
尾兄自己也已經說了,人家要告的話,會專挑軟柿子來下手。筆者相信
,現時在玩同人誌的大多數成員,不僅財力都相當拮据,對法律的相關
知識也都一知半解,勸告他們在玩同人誌的時候多小一點,有什麼不好
的呢?
: 至於透過美國取得著作權保護那是另一回事,不過與其顧忌這個放棄創作,我
: 覺得自己藏好點來得更重要...........
如果筆者沒記錯的話,這個討論串,一開始就是針對「從美國來的
」《Star War》首部曲,如長尾兄所說,既然這是另外的一回事,那麼
,大家就把長尾兄跟筆者之間關於「不是從美國來的」的那一部份討論
都略過吧,反正沒有關係嘛,就不用當作是一回事啦!^_^;;;
筆者的發言,從一開始到現在,似乎都並沒有說過要同人朋友們「
放棄創作」這樣的話吧?侵犯著作權的行為,畢竟是屬於「告訴乃論」
的罪行,因此,筆者也相當讚同長尾兄「自己藏好點」的說法。不過,
這對於那些參加販售會的同人朋友們來說,要他們關在家裡自己畫爽的
就好,不要拿出來販售的話,恐怕是滿困難的吧?
: : jassie桑的回答已經是相當的清楚了,我也一再地強調過,
: : 那都是在於擁有權利的人要不要告的問題而已,
: : 我想,在台灣玩同人誌的朋友們,大概都是軟柿子吧?
: : 在越來越重視「著作權」的現在,還是小心一點的好,
: : 也請您別再鼓吹這種歪風,以身試法畢竟是不好的。
: 不鼓吹歪風?這未免太自命清高,所以我才說搞不清楚適法性,要截止你所謂的"
: 歪風",只有一個辦法"違反本板板旨,全面放棄同人誌創作",別誤以為地下經濟可以
明白了,原來筆者在「同人誌板」裡宣導「著作權法」的觀念,到
頭來竟然才是真正的「歪風」!勸導大家「守法」,原來竟然是「錯誤
」的行為!長尾兄指教得好!真是教筆者茅塞頓開呀!^_^;;;
: 談什麼法律保障的.國內的同人誌創作環境也不能跟日本比,經濟規模小的情況下還
: 可以掩人耳目不引起注意,要避開法律問題也不是沒有辦法,你別明目張膽搞販賣就
: 不構成侵權,至於如何不明目張膽?方法很多可以自己想, 別在產品上笨笨的打上定
: 價給人抓就是其一.
這就讓筆者不太明白了,現時在同人誌界流行的「販售會」活動,
不都是「明目張膽」地在辦的嗎?儘管與一般的商業行為比較起來,其
規模相對來說確實是非常地小,但是,這樣就不會構成「侵權」的行為
嗎?嗯,長尾兄說的那個方法,似乎還牽涉到公平交易法的部份,不過
,由於不在這個討論串的討論範圍之內,就不多說了。
: 要搞同人誌創作自己就要有覺悟!你做的本來就是違法的事.除非你真的一毛錢
^^^^^^^^^^^^^^^^^^^^^^^
嗯,長尾兄終於點出「重點」了,大家一起來「覺悟」吧!^_^;;;
: 都不收,不然連所謂的創作系都是地下經濟.只是目前這個規模太小不引人注目而已
: ,在日本辦即售會還要處理報稅問題的,在台灣有嗎?
現在沒有,搞不好以後發展到讓政府都無法忽視它的存在時,稅金
就跟著來了。^_^
: 現在經媒體的錯誤報導,搞不好社會會搞不清楚地下經濟的本質,對同人業界來
: 說也算好事一樁................:)
筆者愚昧,不瞭解長尾兄所謂「地下經濟的本質」是什麼?還望長
尾兄不吝賜教,讓筆者領受教益,當然是在另一個討論串,謝謝!
: 你要是顧慮那麼多,那還是放棄漫畫好了,台灣的業界不成氣候, 同人誌擺明了
: 違法,想要有什麼創作的保障性你是根本得不到的,在這個前提下約束自己不要以身
: 試法,是沒有被告的風險沒錯,不過跟同人誌相關的一切也都不復存在了......
筆者並不認為在保護自己的前題之下,一旦約束自己不要以身試法
,現有關於同人誌的一切就都會不復存在。筆者寧可將這些類似同人誌
的創作形式,全部歸類到「地下創作」的範籌裡,而這些所謂的地下創
作,僅管現在只是小眾,難保有一天它不會強大到成為一種主流,取代
現有在檯面上的一切。
模仿也許是創作的源頭,但是,創新才是它之所以偉大的原因,筆
者並不反對模仿,但是在模仿的過程裡,千萬不要忘了去創新,因為那
才是最重要的部份。
: 其實你自己來業界做做看就知道,所謂的著作權法用意不在保障創作人,根本是
: 拿來阻礙同業競爭的手段,防君子不防小人...........看你是要做給人坑的君子還
: 是坑人的小人,在台灣這個環境下潔身自愛等於自找死路...........
曾經有人質疑筆者大概是見到了太多人性的黑暗面,以至於言論中
充滿了悲觀的色彩,如今看來,長尾兄的悲觀,似乎較筆者有過之而無
不及,而筆者感興趣的是,在這樣的業界氛圍裡,長尾兄做的是被人坑
的君子?還是坑人的小人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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