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e: 沒有人想畫STAR WARS的同人誌嗎??

看板Comic_Techn (同人誌(陽光沙灘BBS))作者 (妳的離去,是我最深的痛!)時間26年前 (1999/07/16 20:35), 編輯推噓0(0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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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SIEGZION (我不是長尾!你認錯人了!)》之銘言: : ※ 引述《ymf1024 (妳的離去,是我最深的痛!)》之銘言: : : 看您的口氣,不知道我是哪裡得罪你了,請見諒! : 我只是複製你的口氣說.................   原來如此,不過,那是長尾兄太過謙遜了,其實長尾兄本身的功力 著實不俗,為筆者自嘆不如者,何必假託「複製」之名?況且筆者還不 至於這麼目中無人,長尾兄這麼說法,實在太折煞筆者了! : : 關於適法性的問題,僅管台灣和日本並沒有相關的著作權保護協定, : : 但是,只要有正式的契約授權文件存在,就在法律的保障範圍之內, : : 就能得到法律上的保護,因為證據決定一切。 : 看來您並不清楚業界的黑暗面,我也說過為什麼一堆日本人告不贏,因為台灣 : 跟日本"沒有著作權保護協定", 與日本簽約的影音產品只要不是一個月內同步上 : 市,那些簽約形同廢紙,對於盜版物警方只能沒入卻無法起訴盜版者. 業界搞正版 : 的每次打官司都告得很辛苦,因為實際上能告的產品根本沒幾個,現在都是抓到一 : 樣就告,因為這次不告下次不知哪年哪月才有機會.而這些能告的片子老實說都不 : 是什麼大作,因為大作不花大錢根本無法取得同步權力, 業界這些傢伙不是沒錢, : 但是有錢也不會花......   業界的黑暗面嗎?子非我,安知我知之不多?但筆者實無意與長尾 兄在這一點上做任何的比較,也不想管誰對業界的黑暗面瞭解得比較多 ,筆者只是純粹希望這些玩同人誌的朋友們,多少能夠對著作權法有一 些基本的認識,進而避免在玩同人誌的時候,因為一時的不慎,而以身 試法,這樣的用心,莫非是錯的嗎?   況且,長尾兄所舉的這些個例子,畢竟是屬於業界內爾虞我詐的商 業競爭行為,拿來類比到同人誌的身上,也許並不是那麼地恰當吧?長 尾兄自己也已經說了,人家要告的話,會專挑軟柿子來下手。筆者相信 ,現時在玩同人誌的大多數成員,不僅財力都相當拮据,對法律的相關 知識也都一知半解,勸告他們在玩同人誌的時候多小一點,有什麼不好 的呢? : 至於透過美國取得著作權保護那是另一回事,不過與其顧忌這個放棄創作,我 : 覺得自己藏好點來得更重要...........   如果筆者沒記錯的話,這個討論串,一開始就是針對「從美國來的 」《Star War》首部曲,如長尾兄所說,既然這是另外的一回事,那麼 ,大家就把長尾兄跟筆者之間關於「不是從美國來的」的那一部份討論 都略過吧,反正沒有關係嘛,就不用當作是一回事啦!^_^;;;   筆者的發言,從一開始到現在,似乎都並沒有說過要同人朋友們「 放棄創作」這樣的話吧?侵犯著作權的行為,畢竟是屬於「告訴乃論」 的罪行,因此,筆者也相當讚同長尾兄「自己藏好點」的說法。不過, 這對於那些參加販售會的同人朋友們來說,要他們關在家裡自己畫爽的 就好,不要拿出來販售的話,恐怕是滿困難的吧? : : jassie桑的回答已經是相當的清楚了,我也一再地強調過, : : 那都是在於擁有權利的人要不要告的問題而已, : : 我想,在台灣玩同人誌的朋友們,大概都是軟柿子吧? : : 在越來越重視「著作權」的現在,還是小心一點的好, : : 也請您別再鼓吹這種歪風,以身試法畢竟是不好的。 : 不鼓吹歪風?這未免太自命清高,所以我才說搞不清楚適法性,要截止你所謂的" : 歪風",只有一個辦法"違反本板板旨,全面放棄同人誌創作",別誤以為地下經濟可以   明白了,原來筆者在「同人誌板」裡宣導「著作權法」的觀念,到 頭來竟然才是真正的「歪風」!勸導大家「守法」,原來竟然是「錯誤 」的行為!長尾兄指教得好!真是教筆者茅塞頓開呀!^_^;;; : 談什麼法律保障的.國內的同人誌創作環境也不能跟日本比,經濟規模小的情況下還 : 可以掩人耳目不引起注意,要避開法律問題也不是沒有辦法,你別明目張膽搞販賣就 : 不構成侵權,至於如何不明目張膽?方法很多可以自己想, 別在產品上笨笨的打上定 : 價給人抓就是其一.   這就讓筆者不太明白了,現時在同人誌界流行的「販售會」活動, 不都是「明目張膽」地在辦的嗎?儘管與一般的商業行為比較起來,其 規模相對來說確實是非常地小,但是,這樣就不會構成「侵權」的行為 嗎?嗯,長尾兄說的那個方法,似乎還牽涉到公平交易法的部份,不過 ,由於不在這個討論串的討論範圍之內,就不多說了。 : 要搞同人誌創作自己就要有覺悟!你做的本來就是違法的事.除非你真的一毛錢 ^^^^^^^^^^^^^^^^^^^^^^^   嗯,長尾兄終於點出「重點」了,大家一起來「覺悟」吧!^_^;;; : 都不收,不然連所謂的創作系都是地下經濟.只是目前這個規模太小不引人注目而已 : ,在日本辦即售會還要處理報稅問題的,在台灣有嗎?   現在沒有,搞不好以後發展到讓政府都無法忽視它的存在時,稅金 就跟著來了。^_^ : 現在經媒體的錯誤報導,搞不好社會會搞不清楚地下經濟的本質,對同人業界來 : 說也算好事一樁................:)   筆者愚昧,不瞭解長尾兄所謂「地下經濟的本質」是什麼?還望長 尾兄不吝賜教,讓筆者領受教益,當然是在另一個討論串,謝謝! : 你要是顧慮那麼多,那還是放棄漫畫好了,台灣的業界不成氣候, 同人誌擺明了 : 違法,想要有什麼創作的保障性你是根本得不到的,在這個前提下約束自己不要以身 : 試法,是沒有被告的風險沒錯,不過跟同人誌相關的一切也都不復存在了......   筆者並不認為在保護自己的前題之下,一旦約束自己不要以身試法 ,現有關於同人誌的一切就都會不復存在。筆者寧可將這些類似同人誌 的創作形式,全部歸類到「地下創作」的範籌裡,而這些所謂的地下創 作,僅管現在只是小眾,難保有一天它不會強大到成為一種主流,取代 現有在檯面上的一切。   模仿也許是創作的源頭,但是,創新才是它之所以偉大的原因,筆 者並不反對模仿,但是在模仿的過程裡,千萬不要忘了去創新,因為那 才是最重要的部份。 : 其實你自己來業界做做看就知道,所謂的著作權法用意不在保障創作人,根本是 : 拿來阻礙同業競爭的手段,防君子不防小人...........看你是要做給人坑的君子還 : 是坑人的小人,在台灣這個環境下潔身自愛等於自找死路...........   曾經有人質疑筆者大概是見到了太多人性的黑暗面,以至於言論中 充滿了悲觀的色彩,如今看來,長尾兄的悲觀,似乎較筆者有過之而無 不及,而筆者感興趣的是,在這樣的業界氛圍裡,長尾兄做的是被人坑 的君子?還是坑人的小人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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